食品補助(SNAP,俗稱「食物券」)(馬里蘭州):你可能能申請什麼
這是什麼
每月發放的食品補助,幫助低收入家庭購買食物。補助以電子福利轉帳卡(EBT 卡)發放 —— 自 2004 年 6 月起,全美各州一律用 EBT 卡發放,像刷銀行卡一樣在獲授權的超市、雜貨店購買食品。補助金額依據美國農業部的「節儉食品計畫」(Thrifty Food Plan)計算,每年隨食品價格調整,並按家庭人數與扣除必要開支後的月收入而定。這是聯邦項目(美國農業部食品與營養局),但由各州的公共援助機構經辦 —— 你必須在你目前居住的州提出申請,因此申請入口與當地名稱因州而異(加州稱 CalFresh)。一般在受理申請後 30 天內發放;若家庭幾乎沒有錢、急需幫助,最快可在 7 天內拿到。
食品補助計劃(FSP)—— 馬里蘭對 SNAP 的稱呼
最終資格由相關機構審核決定
政策可能變動,請以官方最新資訊為準。
🔎 會影響綠卡嗎?
SNAP 不計入「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審查 —— 現行規則把「補充營養援助計畫(SNAP)或其他營養項目」明確列在「不予考慮的公共福利」清單的第一項,領取它不影響你的綠卡或移民身分申請。現行規則只考慮兩類:(a) 用於維持生計的公共現金補助(SSI、TANF 現金、州/部落/領地/地方的一般救助現金項目);(b) 政府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如養老院或精神衛生機構的長期入住)。SNAP 兩者都不屬於 —— 它既不是現金補助,也不是機構照護。USCIS 明文規定:不考慮領取上述清單內福利,也不考慮為其取得的核准或證明。 先說一句可能讓這一整段與你無關的: 很多人根本不在這項評估範圍內。國會通過法律設定的豁免類別繼續有效 —— DHS 在 2026-07-20 的規則裡明確說明,它移除的只是那份列舉清單,而國會設定的豁免本身依然存在(逐字:「USCIS will provide training and guidance to its officers, including information about which aliens are statutorily exempt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以下各類各有自己的法條,不隨那份清單消失:難民(8 U.S.C. §1157(c)(3))· 難民與庇護者調整身分(§1159(c))· 特殊移民少年 SIJ(§1255(h)(2)(A))· VAWA 自請人、U 簽申請人或持有人、以及 §1641(c) 的受虐配偶與子女(§1182(a)(4)(E))。 其中受虐配偶與子女另受一層法條保護:法律禁止對他們考慮任何公共福利(INA §212(s))。 如果你持 T 簽證:法律允許移民局豁免公共負擔條款(§1255(l)(2)「may waive」)—— 但那是可裁量的,不像上面幾類自動適用。✅ 這不表示你不能獲得豁免;它表示這需要逐案申請與說明。 請讓律師幫你準備。 完整清單與你是否屬於其中,請讓律師核對。 ✅ 2026 年 9 月 18 日之前領取的,規則只考慮兩類:(a) 用於維持生計的公共現金補助(SSI、TANF 現金、州/部落/領地/地方的一般救助現金)(b) 政府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 這兩類以外的,不計入 —— 這一點寫在規則正文裡,沒有變。 而若你在這一天之前領過 (a) 或 (b) 那兩類,那些是會被考慮的,請讓律師看你的具體情況。 (這寫在規則正文裡:它只向後適用 —— 逐字:DHS「will only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 and long-term institutionalization at government expense before the effective date」。) 而如果這套審查確實適用於你 —— 從 2026 年 9 月 18 日當天起,情況有變化 —— 這一天之後領取的經濟狀況審查類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可能被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 也就是:申請時要看你的收入或資產的那些公共福利。例如 SNAP、Medicaid、CHIP、WIC,但不限於這幾項(規則逐字給的是這一整類,不是一份名單)。 而它也不限於聯邦項目 —— 州、領地、部落與地方政府辦的,同樣在內(規則逐字:「Federal, State, territorial, Tribal, and local programs that provide 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 若你不確定自己領的那一項算不算,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規則逐字:「will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any means tested public benefits on or after that date」)。✅ 它是眾多因素中的一項,不是自動拒簽。規則要求逐案權衡全部情況。 每一項占多大分量,USCIS 尚未發布操作指引 —— 我們尚未核實,不等於它已經變了。 如果你是在境外辦簽證,或從口岸入境:以上講的是 USCIS(境內辦理)的口徑。規則本身說明 CBP 在口岸考慮的資訊可能與此不同;領事館(境外簽證)的口徑我們尚未核實。 檢視詳情 →
要符合什麼情況
收入門檻
- 全家庭(FSP/SNAP 按整個家庭核定,不是按某個人)≤ 200% FPLFSP/SNAP 的收入線按家庭人數定 —— 一起居住並共同採買、做飯的人算一戶。 馬里蘭用「廣義類別資格」(BBCE)把毛收入線提到 200% FPL(高於聯邦 130% 底線),並對多數家庭免除資產測試:美國農業部食品營養局(USDA FNS)的 BBCE 表把馬里蘭列為「毛收入上限 200%」「資產無上限」。淨收入測試仍按 100% FPL(毛收入減去允許扣除後)適用。具體美元數額每年 10 月隨聯邦貧困線更新 —— 請向當地社會服務局(DSS)核實現值。
依據:Food and Nutrition Administration,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 查閱於 2026-07-21
官方原文摘錄
“Maryland — All households are eligible (referral to services on application); No limit on assets; 200% [gross income limit].”
Broad-Based Categorical Eligibility (BBCE) | Food and Nutrition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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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州移民身分規則
馬里蘭把 SNAP 作為食品補助計劃(FSP)經人力資源部(DHS)與當地社會服務局(DSS)經辦,網上入口是 myMDTHINK。移民規則:① 聯邦規則(接地於 DHS):部分非公民不合格,但有例外 —— 難民、庇護者、被暫緩遣返者、古巴/海地入境者、Amerasian、部分合法永久居民(綠卡)、假釋者、有條件入境者,以及某些受虐配偶與子女;某些伊拉克/阿富汗移民、人口販運受害者、苗族或寮國部族成員也可能合格。② 混合身分家庭:DHS 明文「即使家中部分成員不合格,合格的成員仍可能領到食品補助」—— 別自己先把全家排除。③ 聯邦層面更廣的 SNAP 移民變動(OBBBA / H.R.1 第 10108 條)與五年規則掛共享 SNAP 項目頁,此處不重複。④ 如實說明:我們未查到馬里蘭有州出資、專為因身分被 SNAP 排除的移民而設的食品項目(馬里蘭沒有類似加州 CFAP 的項目);因身分不合格的無證馬里蘭居民,一般拿不到食品補助。請向當地 DSS 或撥 2-1-1 核實你自己的情形。
SNAP 規則近期有重大變更(部分移民身分)
發生了什麼變化:一項聯邦法律(OBBBA §10108,重寫 7 U.S.C. 2015(f))自 2025-07-04 起生效,將 SNAP 限於以下人群:美國公民 · 綠卡持有者(合法永久居民)· 古巴/海地入境者 · COFA(自由聯合協定)公民。誰受影響:難民、獲庇護者、獲暫緩遣返者、人道主義假釋者、受虐配偶及子女、有條件入境者,以及類似類別,現已被法條排除。⚠️ 但是:聯邦規章 7 CFR 273.4 至今未更新(eCFR 更新至 2026-07-15),仍將這些類別列為合格;FNS 的非公民資格網頁已被撤下,標註「正在更新」(2025-08-29)。各州執行可能不同。 該怎麼做:不要自己下結論——無論舊資訊說你符合,還是本提示說你被排除,都請就你的具體情況向本州 SNAP 辦公室核實(有權作決定的是他們)。 這只影響 SNAP:Medicaid、CHIP 和 WIC 的資格規則不同,不受本法影響,你仍可能符合。另外:SNAP 不計入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僅僅查詢或申請本身不影響你的移民身分。本內容僅供參考,非法律建議;個人情況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
法條點名受影響的身分類別
難民、庇護者、獲暫緩遣返者、人道主義假釋者、受虐配偶及子女,以及有條件入境者
官方法條與現行法規尚未一致
聯邦規章 7 CFR 273.4 至今未更新(eCFR 更新至 2026-07-15),仍將難民、庇護者列為合格;FNS 已撤下其非公民資格網頁,標註「正在更新」(2025-08-29)。各州執行可能不同。
這些你仍可能符合
該怎麼做
在斷定自己被排除之前,請向本州 SNAP 辦公室核實——決定你個案的是他們。
OBBBA §10108, amending Section 6(f) of the Food and Nutrition Act of 2008 (7 U.S.C. 2015(f)) · 2025-07-04
如何申請
所需材料
身分證明;馬里蘭居住證明;家中每人的社會安全號碼(僅申請福利者;不申請的非公民成員無須提供移民資訊);家庭全部收入證明(薪資單、失業金、社會安全金等);住房與水電支出、以及老人/殘障成員的醫療費(可提高補助額)。具體材料以 DHS/DSS 官方為準。
時限
常規申請一般在 30 天內作出決定。若你家收入很低、現金/存款很少,或住房支出高於收入,可能符合加急服務、約 7 天內拿到首筆補助。我們未查到馬里蘭有與聯邦不同的常規審批時限,故沿用聯邦 30 天/7 天加急底線 —— 請以 DHS/當地 DSS 為準。
前往官方申請 → (在新分頁開啟)myMDTHINK(mymdthink.maryland.gov,DHS 官方線上申請)· 亦可到當地社會服務局(DSS)當面/郵寄申請 · 撥 2-1-1 或馬里蘭飢餓解決方案 1-866-821-5552 求助
會不會影響綠卡(公共負擔)
✅ SNAP 不計入「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審查 —— 現行規則把「補充營養援助計畫(SNAP)或其他營養項目」明確列在「不予考慮的公共福利」清單的第一項,領取它不影響你的綠卡或移民身分申請。現行規則只考慮兩類:(a) 用於維持生計的公共現金補助(SSI、TANF 現金、州/部落/領地/地方的一般救助現金項目);(b) 政府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如養老院或精神衛生機構的長期入住)。SNAP 兩者都不屬於 —— 它既不是現金補助,也不是機構照護。USCIS 明文規定:不考慮領取上述清單內福利,也不考慮為其取得的核准或證明。 先說一句可能讓這一整段與你無關的: 很多人根本不在這項評估範圍內。國會通過法律設定的豁免類別繼續有效 —— DHS 在 2026-07-20 的規則裡明確說明,它移除的只是那份列舉清單,而國會設定的豁免本身依然存在(逐字:「USCIS will provide training and guidance to its officers, including information about which aliens are statutorily exempt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以下各類各有自己的法條,不隨那份清單消失:難民(8 U.S.C. §1157(c)(3))· 難民與庇護者調整身分(§1159(c))· 特殊移民少年 SIJ(§1255(h)(2)(A))· VAWA 自請人、U 簽申請人或持有人、以及 §1641(c) 的受虐配偶與子女(§1182(a)(4)(E))。 其中受虐配偶與子女另受一層法條保護:法律禁止對他們考慮任何公共福利(INA §212(s))。 如果你持 T 簽證:法律允許移民局豁免公共負擔條款(§1255(l)(2)「may waive」)—— 但那是可裁量的,不像上面幾類自動適用。✅ 這不表示你不能獲得豁免;它表示這需要逐案申請與說明。 請讓律師幫你準備。 完整清單與你是否屬於其中,請讓律師核對。 ✅ 2026 年 9 月 18 日之前領取的,規則只考慮兩類:(a) 用於維持生計的公共現金補助(SSI、TANF 現金、州/部落/領地/地方的一般救助現金)(b) 政府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 這兩類以外的,不計入 —— 這一點寫在規則正文裡,沒有變。 而若你在這一天之前領過 (a) 或 (b) 那兩類,那些是會被考慮的,請讓律師看你的具體情況。 (這寫在規則正文裡:它只向後適用 —— 逐字:DHS「will only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 and long-term institutionalization at government expense before the effective date」。) 而如果這套審查確實適用於你 —— 從 2026 年 9 月 18 日當天起,情況有變化 —— 這一天之後領取的經濟狀況審查類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可能被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 也就是:申請時要看你的收入或資產的那些公共福利。例如 SNAP、Medicaid、CHIP、WIC,但不限於這幾項(規則逐字給的是這一整類,不是一份名單)。 而它也不限於聯邦項目 —— 州、領地、部落與地方政府辦的,同樣在內(規則逐字:「Federal, State, territorial, Tribal, and local programs that provide 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 若你不確定自己領的那一項算不算,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規則逐字:「will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any means tested public benefits on or after that date」)。✅ 它是眾多因素中的一項,不是自動拒簽。規則要求逐案權衡全部情況。 每一項占多大分量,USCIS 尚未發布操作指引 —— 我們尚未核實,不等於它已經變了。 如果你是在境外辦簽證,或從口岸入境:以上講的是 USCIS(境內辦理)的口徑。規則本身說明 CBP 在口岸考慮的資訊可能與此不同;領事館(境外簽證)的口徑我們尚未核實。
➕ 此排除是「整類」的:SNAP 沒有像 Medicaid 那樣的「長期機構照護」例外 —— 無論你用 SNAP 買了什麼、領了多久、領了多少,都不計入。其他營養項目同樣不計入,包括:婦幼營養補助(WIC)、學校午餐項目、兒童與成人照護食品項目(CACFP)、緊急食品援助(TEFAP)、印第安保留地食品分發項目(FDPIR)。此外,USCIS 不考慮申請人的家人(含美國公民子女或其他親屬)所領的福利,也不考慮申請人純粹代第三方領取的福利 —— 混合身分家庭中符合條件的美國公民子女領取 SNAP,不會計入父母的公共負擔審查。僅僅為自己或他人申請某項福利,或獲批將來領取,都不算「領取」。申請人在豁免公共負擔的身分期間所領的福利,同樣不予考慮;享有難民待遇(安置援助、福利項目及其他難民可得福利)者所領的福利,亦不予考慮。 順帶破除一個頑固謠言:按 2022-12-23 生效的現行規則,SNAP 不計入公共負擔;2019 年曾有一版規則把它計入,但該規則已於 2022-03-09 在全國範圍被撤銷(USCIS 政策手冊第 8 卷 G 部分第 1 章原文:「a partial final judgment vacating the 2019 Final Rule went into effect nationwide on March 9, 2022」)。規則曾變、也可能再變,請以官方最新為準。
法條自己點了名:這件事在哪幾個時刻被評估。《移民與國籍法》§ 212(a)(4)(A)(即 8 U.S.C. § 1182(a)(4)(A))逐字寫道:某人若「in the opin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or in the opinion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or adjustment of status, is likely at any time to become a public charge」,則不可入境。⇒ 法條點名的是三個時刻:申請簽證 · 申請入境 · 申請調整身分(境內辦綠卡)。 兩處常被讀窄,方向都是讓人誤以為「與我無關」:①法條寫的是「a visa」,沒有限定為移民簽證;②「申請入境」是獨立的一個時刻。 我們不告訴你你的情況算不算其中之一 —— 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
豁免不是「幾類」,是法規裡明文列出的 29 類。8 CFR 212.23(a) 逐字開頭:「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under section 212(a)(4) of the Act does not apply … to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of aliens」,隨後列 (1) 至 (29)。 其中與本站讀者最相關的若干類:難民((1))· 庇護獲得者((2))· 古巴/海地入境者((5))· 古巴調整法((6))· NACARA((7))· 特殊移民少年 SIJ((10))· 臨時保護身分 TPS((12)) · T 簽證((17)(18)) · U 簽證((19)) · VAWA 自請人((20)) · PRWORA § 431(c) 所稱受虐配偶與子女((21)) · 阿富汗/伊拉克翻譯人員((4))· 寮國/柬埔寨/越南國民((25))等。 而第 (29) 類必須一併讀到,逐字:「Any other categories of aliens exempt under any other law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provisions under section 212(a)(4) of the Act.」⇒ 「我不在上面那幾類裡」並不等於「我不豁免」。 完整 29 類見 8 CFR 212.23(a); 該條法規已定於 2026-09-18 移除(91 FR 45477),屆時本站這一整塊會關閉而不是繼續顯示舊文 —— 但法定豁免本身來自各自的法律,不因該條被移除而消失。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 而這些豁免不隨那份清單消失:DHS 在 2026-07-20 的廢止規則裡自己寫明 ——「Although DHS is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listing exemptions, the statutory exemptions created by Congress for certain Cuban and Haitian applicants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continue to exist.」 而請注意這一句的射程:它是 DHS 對一條關於古巴與海地申請人的意見的答覆,只覆蓋那兩類。上面 29 類各自的依據是它們自己的法律,規章只是把它們彙總列出 —— 而那才是這份清單不隨規章消失的原因。
換發綠卡與入籍,一般不評估公共負擔。 至於持綠卡出國後回美:法條把「什麼時候才被當作在申請入境」寫成了一份窮舉清單。8 U.S.C. § 1101(a)(13)(C) 逐字:綠卡持有人「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seeking an admission … unless the alien—」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i) 已放棄或交出該身分;(ii) 連續離境超過 180 天;(iii) 離境後從事非法活動;(iv) 在針對其的遣返/引渡法律程序進行中離境;(v) 犯有 8 U.S.C. § 1182(a)(2) 所列罪行(除非其後獲得 § 1182(h) 或 § 1229b(a) 的救濟);(vi) 試圖在非指定時間或地點入境,或未經移民官查驗與准許即入境。 這六條就是法條給的全部 —— 常被引用的「180 天」只是其中第 (ii) 條。 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本站不作個案判斷。
本內容僅供資訊參考,非移民、法律或稅務建議。公共負擔與你的個人身分問題複雜,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本站絕不斷言你「會」或「不會」受影響。
USCIS 政策手冊 第 8 卷 G 部分 第 7 章 E 節「不予考慮的公共福利」(明列 SNAP 為首項)、B 節與 C 節(僅有的兩類計入項),及 第 3 章(適用人群)——8 USCIS-PM G.7 / G.3;法規 8 CFR 212.22(a)(3)、212.21–212.23;2022 最終規則 87 FR 55472。 · 2022-12-23
依據: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gov) · 查閱於 2026-07-16
官方原文摘錄
“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 (SNAP) or other nutrition programs;”
Chapter 7 - Consideration of Current and/or Past 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 or Long-term Institutionalization at Government Expense | USCIS · 8 USCIS-PM G.7
查看官方原文 → (在新分頁開啟)常見問題
食品補助(SNAP,俗稱「食物券」)是什麼?
每月發放的食品補助,幫助低收入家庭購買食物。補助以電子福利轉帳卡(EBT 卡)發放 —— 自 2004 年 6 月起,全美各州一律用 EBT 卡發放,像刷銀行卡一樣在獲授權的超市、雜貨店購買食品。補助金額依據美國農業部的「節儉食品計畫」(Thrifty Food Plan)計算,每年隨食品價格調整,並按家庭人數與扣除必要開支後的月收入而定。這是聯邦項目(美國農業部食品與營養局),但由各州的公共援助機構經辦 —— 你必須在你目前居住的州提出申請,因此申請入口與當地名稱因州而異(加州稱 CalFresh)。一般在受理申請後 30 天內發放;若家庭幾乎沒有錢、急需幫助,最快可在 7 天內拿到。
在馬里蘭州,誰可以申請食品補助(SNAP,俗稱「食物券」)?
通常來說, 全家庭(FSP/SNAP 按整個家庭核定,不是按某個人): ≤ 200% FPL. 具體以官方審核為準。
沒有身份或不是公民,能申請食品補助(SNAP,俗稱「食物券」)嗎?
馬里蘭把 SNAP 作為食品補助計劃(FSP)經人力資源部(DHS)與當地社會服務局(DSS)經辦,網上入口是 myMDTHINK。移民規則:① 聯邦規則(接地於 DHS):部分非公民不合格,但有例外 —— 難民、庇護者、被暫緩遣返者、古巴/海地入境者、Amerasian、部分合法永久居民(綠卡)、假釋者、有條件入境者,以及某些受虐配偶與子女;某些伊拉克/阿富汗移民、人口販運受害者、苗族或寮國部族成員也可能合格。② 混合身分家庭:DHS 明文「即使家中部分成員不合格,合格的成員仍可能領到食品補助」—— 別自己先把全家排除。③ 聯邦層面更廣的 SNAP 移民變動(OBBBA / H.R.1 第 10108 條)與五年規則掛共享 SNAP 項目頁,此處不重複。④ 如實說明:我們未查到馬里蘭有州出資、專為因身分被 SNAP 排除的移民而設的食品項目(馬里蘭沒有類似加州 CFAP 的項目);因身分不合格的無證馬里蘭居民,一般拿不到食品補助。請向當地 DSS 或撥 2-1-1 核實你自己的情形。 2025 聯邦新法 OBBBA(H.R.1,即 P.L. 119-21,2025-07-04 簽署)第 10108 條(「Alien SNAP eligibility」)重寫了《2008 年食品與營養法》第 6(f) 條(7 U.S.C. 2015(f)),大幅收緊 SNAP 的非公民資格。該條文沒有另定生效日,即自簽署日(2025-07-04)起生效 —— 注意:這與 Medicaid 的第 71109 條(2026-10-01 才生效)不同,SNAP 的收緊已經在施行。依新法條文,除須是美國居民外,還須屬下列四類之一方可領 SNAP:(1) 美國公民或國民;(2) 依《移民與國籍法》取得永久居留的綠卡持有者(LPR);(3) 古巴/海地入境者(定義見 1980 年《難民教育援助法》第 501(e) 條);(4) 依《自由聯合協定》(COFA,密克羅尼西亞/馬紹爾/帛琉)在美合法居住者。原先可領的難民、庇護者、暫停遣返者、假釋者、受虐待配偶/子女、有條件入境者等類別,未列入新法條文。被排除者的收入與財產,仍會在計算其所在家庭的資格與補助額時被計入 —— 也就是說,家中符合條件的成員(如美國公民子女)仍可能領到 SNAP。 五年等待期:聯邦規章 7 CFR 273.4(a)(6)(iii) 規定,18 歲及以上的綠卡持有者須在合格身分滿五年後方可領 SNAP(五年可不連續)。但 7 CFR 273.4(a)(6)(ii) 列有重要的豁免 —— 滿足其一即無須等滿五年,包括:未滿 18 歲者;18 歲及以上、有 40 個合格工作季度的綠卡持有者(可累計父母在你 18 歲前的季度、及婚姻存續期間配偶的季度);正在領取失明或殘障相關補助/補貼者;具軍人關聯者(榮譽退伍軍人、現役軍人及其配偶與未婚受扶養子女);以及 1996-08-22 當日在美合法居住且生於 1931-08-22 及以前者。 誠實提示:美國農業部食品與營養局(FNS)已把其「非公民資格」網頁內容撤下,頁面現僅載明「The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 of 2025 changes certain eligibility factors for SNAP... We are in the process of updating this page」(頁面更新日 2025-08-29);而 7 CFR 273.4 至今(聯邦規章第 7 篇更新至 2026-07-15)仍未隨新法修訂,仍列著難民、庇護者等已被法條排除的類別。法條效力高於未及更新的規章。此為會變領域,務必向你所在州的 SNAP 辦公室核實,並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具體以官方審核為準。
領取食品補助(SNAP,俗稱「食物券」)會不會影響綠卡?
SNAP 不計入「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審查 —— 現行規則把「補充營養援助計畫(SNAP)或其他營養項目」明確列在「不予考慮的公共福利」清單的第一項,領取它不影響你的綠卡或移民身分申請。現行規則只考慮兩類:(a) 用於維持生計的公共現金補助(SSI、TANF 現金、州/部落/領地/地方的一般救助現金項目);(b) 政府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如養老院或精神衛生機構的長期入住)。SNAP 兩者都不屬於 —— 它既不是現金補助,也不是機構照護。USCIS 明文規定:不考慮領取上述清單內福利,也不考慮為其取得的核准或證明。 先說一句可能讓這一整段與你無關的: 很多人根本不在這項評估範圍內。國會通過法律設定的豁免類別繼續有效 —— DHS 在 2026-07-20 的規則裡明確說明,它移除的只是那份列舉清單,而國會設定的豁免本身依然存在(逐字:「USCIS will provide training and guidance to its officers, including information about which aliens are statutorily exempt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以下各類各有自己的法條,不隨那份清單消失:難民(8 U.S.C. §1157(c)(3))· 難民與庇護者調整身分(§1159(c))· 特殊移民少年 SIJ(§1255(h)(2)(A))· VAWA 自請人、U 簽申請人或持有人、以及 §1641(c) 的受虐配偶與子女(§1182(a)(4)(E))。 其中受虐配偶與子女另受一層法條保護:法律禁止對他們考慮任何公共福利(INA §212(s))。 如果你持 T 簽證:法律允許移民局豁免公共負擔條款(§1255(l)(2)「may waive」)—— 但那是可裁量的,不像上面幾類自動適用。✅ 這不表示你不能獲得豁免;它表示這需要逐案申請與說明。 請讓律師幫你準備。 完整清單與你是否屬於其中,請讓律師核對。 ✅ 2026 年 9 月 18 日之前領取的,規則只考慮兩類:(a) 用於維持生計的公共現金補助(SSI、TANF 現金、州/部落/領地/地方的一般救助現金)(b) 政府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 這兩類以外的,不計入 —— 這一點寫在規則正文裡,沒有變。 而若你在這一天之前領過 (a) 或 (b) 那兩類,那些是會被考慮的,請讓律師看你的具體情況。 (這寫在規則正文裡:它只向後適用 —— 逐字:DHS「will only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 and long-term institutionalization at government expense before the effective date」。) 而如果這套審查確實適用於你 —— 從 2026 年 9 月 18 日當天起,情況有變化 —— 這一天之後領取的經濟狀況審查類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可能被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 也就是:申請時要看你的收入或資產的那些公共福利。例如 SNAP、Medicaid、CHIP、WIC,但不限於這幾項(規則逐字給的是這一整類,不是一份名單)。 而它也不限於聯邦項目 —— 州、領地、部落與地方政府辦的,同樣在內(規則逐字:「Federal, State, territorial, Tribal, and local programs that provide 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 若你不確定自己領的那一項算不算,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規則逐字:「will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any means tested public benefits on or after that date」)。✅ 它是眾多因素中的一項,不是自動拒簽。規則要求逐案權衡全部情況。 每一項占多大分量,USCIS 尚未發布操作指引 —— 我們尚未核實,不等於它已經變了。 如果你是在境外辦簽證,或從口岸入境:以上講的是 USCIS(境內辦理)的口徑。規則本身說明 CBP 在口岸考慮的資訊可能與此不同;領事館(境外簽證)的口徑我們尚未核實。 豁免不是「幾類」,是法規裡明文列出的 29 類。8 CFR 212.23(a) 逐字開頭:「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under section 212(a)(4) of the Act does not apply … to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of aliens」,隨後列 (1) 至 (29)。 其中與本站讀者最相關的若干類:難民((1))· 庇護獲得者((2))· 古巴/海地入境者((5))· 古巴調整法((6))· NACARA((7))· 特殊移民少年 SIJ((10))· 臨時保護身分 TPS((12)) · T 簽證((17)(18)) · U 簽證((19)) · VAWA 自請人((20)) · PRWORA § 431(c) 所稱受虐配偶與子女((21)) · 阿富汗/伊拉克翻譯人員((4))· 寮國/柬埔寨/越南國民((25))等。 而第 (29) 類必須一併讀到,逐字:「Any other categories of aliens exempt under any other law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provisions under section 212(a)(4) of the Act.」⇒ 「我不在上面那幾類裡」並不等於「我不豁免」。 完整 29 類見 8 CFR 212.23(a); 該條法規已定於 2026-09-18 移除(91 FR 45477),屆時本站這一整塊會關閉而不是繼續顯示舊文 —— 但法定豁免本身來自各自的法律,不因該條被移除而消失。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 而這些豁免不隨那份清單消失:DHS 在 2026-07-20 的廢止規則裡自己寫明 ——「Although DHS is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listing exemptions, the statutory exemptions created by Congress for certain Cuban and Haitian applicants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continue to exist.」 而請注意這一句的射程:它是 DHS 對一條關於古巴與海地申請人的意見的答覆,只覆蓋那兩類。上面 29 類各自的依據是它們自己的法律,規章只是把它們彙總列出 —— 而那才是這份清單不隨規章消失的原因。 本內容僅供資訊參考,非移民、法律或稅務建議。公共負擔與你的個人身分問題複雜,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本站絕不斷言你「會」或「不會」受影響。
在馬里蘭州怎麼申請食品補助(SNAP,俗稱「食物券」)?
身分證明;馬里蘭居住證明;家中每人的社會安全號碼(僅申請福利者;不申請的非公民成員無須提供移民資訊);家庭全部收入證明(薪資單、失業金、社會安全金等);住房與水電支出、以及老人/殘障成員的醫療費(可提高補助額)。具體材料以 DHS/DSS 官方為準。 常規申請一般在 30 天內作出決定。若你家收入很低、現金/存款很少,或住房支出高於收入,可能符合加急服務、約 7 天內拿到首筆補助。我們未查到馬里蘭有與聯邦不同的常規審批時限,故沿用聯邦 30 天/7 天加急底線 —— 請以 DHS/當地 DSS 為準。 政策可能變動,請以官方最新資訊為準。 https://mymdthink.maryland.gov
資料來源(官方)
- Broad-Based Categorical Eligibility (BBCE) | Food and Nutrition Administration (在新分頁開啟)
Food and Nutrition Administration,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 查閱於 2026-08-24 · 該文件未標註生效日
- SNAP Eligibility Rules — Immigrant Status: "Some people who are not U.S. citizens are not eligible for the 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 (SNAP). There are exceptions for refugees, asylees, immigrants whose deportation has been withheld, Cuban/Haitian entrants, Amerasians and some immigrants lega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parolees, aliens granted conditional entry, and certain battered spouses and children... Even if some members of your household are not eligible, those who are may be able to get food supplement benefits." (在新分頁開啟)
Maryland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DHS) · 查閱於 2026-07-21 · 該文件未標註生效日
最後核對: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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