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Medicaid)(威斯康星州):你可能能申請什麼
這是什麼
面向低收入者的公費醫療保險,由聯邦與州政府共同出資,涵蓋門診、住院、處方藥、孕產、兒童等醫療服務。由各州在聯邦規則下經辦,每州有自己的名稱和細則(加州稱 Medi-Cal)。
BadgerCare Plus(威州把家庭 Medicaid 與 CHIP 合併成的一個項目,由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 DHS 經辦)
最終資格由相關機構審核決定
政策可能變動,請以官方最新資訊為準。
🔎 會影響綠卡嗎?
常規 Medicaid 不計入「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審查 —— 領取它不影響你的綠卡或移民身分申請。 先說一句可能讓這一整段與你無關的: 很多人根本不在這項評估範圍內。國會通過法律設定的豁免類別繼續有效 —— DHS 在 2026-07-20 的規則裡明確說明,它移除的只是那份列舉清單,而國會設定的豁免本身依然存在(逐字:「USCIS will provide training and guidance to its officers, including information about which aliens are statutorily exempt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以下各類各有自己的法條,不隨那份清單消失:難民(8 U.S.C. §1157(c)(3))· 難民與庇護者調整身分(§1159(c))· 特殊移民少年 SIJ(§1255(h)(2)(A))· VAWA 自請人、U 簽申請人或持有人、以及 §1641(c) 的受虐配偶與子女(§1182(a)(4)(E))。 其中受虐配偶與子女另受一層法條保護:法律禁止對他們考慮任何公共福利(INA §212(s))。 如果你持 T 簽證:法律允許移民局豁免公共負擔條款(§1255(l)(2)「may waive」)—— 但那是可裁量的,不像上面幾類自動適用。✅ 這不表示你不能獲得豁免;它表示這需要逐案申請與說明。 請讓律師幫你準備。 完整清單與你是否屬於其中,請讓律師核對。 ✅ 2026 年 9 月 18 日之前領取的,規則只考慮兩類:(a) 用於維持生計的公共現金補助(SSI、TANF 現金、州/部落/領地/地方的一般救助現金)(b) 政府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 這兩類以外的,不計入 —— 這一點寫在規則正文裡,沒有變。 而若你在這一天之前領過 (a) 或 (b) 那兩類,那些是會被考慮的,請讓律師看你的具體情況。 (這寫在規則正文裡:它只向後適用 —— 逐字:DHS「will only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 and long-term institutionalization at government expense before the effective date」。) 而如果這套審查確實適用於你 —— 從 2026 年 9 月 18 日當天起,情況有變化 —— 這一天之後領取的經濟狀況審查類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可能被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 也就是:申請時要看你的收入或資產的那些公共福利。例如 SNAP、Medicaid、CHIP、WIC,但不限於這幾項(規則逐字給的是這一整類,不是一份名單)。 而它也不限於聯邦項目 —— 州、領地、部落與地方政府辦的,同樣在內(規則逐字:「Federal, State, territorial, Tribal, and local programs that provide 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 若你不確定自己領的那一項算不算,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規則逐字:「will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any means tested public benefits on or after that date」)。✅ 它是眾多因素中的一項,不是自動拒簽。規則要求逐案權衡全部情況。 每一項占多大分量,USCIS 尚未發布操作指引 —— 我們尚未核實,不等於它已經變了。 如果你是在境外辦簽證,或從口岸入境:以上講的是 USCIS(境內辦理)的口徑。規則本身說明 CBP 在口岸考慮的資訊可能與此不同;領事館(境外簽證)的口徑我們尚未核實。 檢視詳情 →
要符合什麼情況
收入門檻
- 成人 19-64 歲(含無子女成人;非 ACA 擴展,威州為 100% FPL)≤ 100% FPL威州特有:成人(含無子女成人)上限為 100% FPL,不是 ACA 擴展的 138%。威州 DHS 官方 BadgerCare Plus 收入表(2026-02-01 至 2027-01-31 生效)列成人月收入上限(100% FPL):1 人 $1,330.00、2 人 $1,803.33、3 人 $2,276.67、4 人 $2,750.00,每多 1 人加 $473.33。無子女成人組由聯邦 1115 豁免撥款,故威州雖未做 ACA 成人擴展仍無覆蓋缺口。父母/照護者同按 100% FPL。
依據: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dhs.wisconsin.gov) · 查閱於 2026-07-21
官方原文摘錄
“BadgerCare Plus income limits and thresholds, effective February 1, 2026–January 31, 2027. Adult monthly income limit (100% FPL): Family size 1 $1,330.00; 2 $1,803.33; 3 $2,276.67; 4 $2,750.00. For each extra person, add $473.33.”
BadgerCare Plus: Income Guidelines |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查看官方原文 → (在新分頁開啟) - 兒童 0-18 歲(至 306% FPL;超 201% FPL 收保費)≤ 306% FPL威州 DHS 官方 BadgerCare Plus 收入表(2026-02-01 至 2027-01-31 生效)把兒童與孕產者的月收入上限列為 306% FPL:1 人 $4,069.80、2 人 $5,518.19、3 人 $6,966.61、4 人 $8,415.00,每多 1 人加 $1,448.39;另設「兒童保費門檻(201% FPL)」1 人 $2,673.30,即收入超過 201% FPL 的兒童可繼續參保但要交月保費。威州家庭 Medicaid 與 CHIP 合併在 BadgerCare Plus,兒童從最低收入連續覆蓋到 306% FPL,不單獨出 CHIP 頁(見本站 CHIP 說明)。
依據: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dhs.wisconsin.gov) · 查閱於 2026-07-21
官方原文摘錄
“Children premium threshold (201% FPL): Family size 1 $2,673.30. Pregnant people and children monthly income limit (306% FPL): Family size 1 $4,069.80; 2 $5,518.19; 3 $6,966.61; 4 $8,415.00. For each extra person, add $1,448.39.”
BadgerCare Plus: Income Guidelines |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查看官方原文 → (在新分頁開啟) - 孕產(至 306% FPL)≤ 306% FPL威州 DHS 官方 BadgerCare Plus 收入表(2026-02-01 至 2027-01-31 生效)把孕產者與兒童同列 306% FPL(1 人 $4,069.80、2 人 $5,518.19、3 人 $6,966.61、4 人 $8,415.00;認定家庭人數時把未出生嬰兒計入)。相關孕產五年等待豁免至妊娠結束後第 12 個月所在月末,須符合相應身分及其他資格條件。完整 BadgerCare Plus 的產後延長規則自 2026-06-01 生效;Prenatal Program 不適用,單獨的 Express Enrollment 申請也不滿足該參保條件。請向經辦機構核對你的類別和結束日。來源:BadgerCare Plus Handbook §4.3.3.1.5、§8.1(見下方官方來源)。
依據: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dhs.wisconsin.gov) · 查閱於 2026-07-21
官方原文摘錄
“Pregnant people and children monthly income limit (306% FPL): Family size 1 $4,069.80; 2 $5,518.19; 3 $6,966.61; 4 $8,415.00. For each extra person, add $1,448.39.”
BadgerCare Plus: Income Guidelines |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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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州移民身分規則
威斯康星州把家庭 Medicaid 與 CHIP 合併成一個項目 BadgerCare Plus,由威斯康星州衛生服務部(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DHS)經辦;申請走 ACCESS(access.wisconsin.gov)或所在縣/部落機構。 威州情況特殊:它並未採納 ACA 把成人擴展到 138% FPL 的做法,卻仍透過一項聯邦 1115 豁免把成人(含無子女成人)覆蓋到 100% FPL,因此威州沒有「覆蓋缺口」。威州官方 2026 收入表把成人上限定為恰好 100% FPL、兒童覆蓋到 306% FPL(超過 201% FPL 門檻部分要交保費)、孕產者覆蓋到 306% FPL。 移民身分為安全級(依 BadgerCare Plus 資格手冊 P-10171,26-02 版):完整 BadgerCare Plus 需美國公民或「合格移民(qualifying immigrant)」;1996-08-22 及以後入境的移民「除緊急服務外,須等待五年才能領取聯邦福利(含 BadgerCare Plus 與 Medicaid)」。 但威州已採納 CHIPRA 第 214 條 / ICHIA 選項,對合法在場(lawfully present)的兒童(未滿 19 歲)與孕產者兩類都免五年等待 ——「合法在場的兒童與孕產者可獲 BadgerCare Plus」;難民、庇護者、暫緩遣返者、古巴-海地入境者、COFA 公民、人口販運受害者等也免五年門檻。 如實的「未找到」:與加州、伊利諾伊州不同,本站未找到威州有任何用州款為無證成人或無證兒童提供 full-scope(全面)Medicaid 的項目 —— 不具合格身分、也非合法在場者(例如無證者)只能獲「BadgerCare Plus 緊急服務(Emergency Services)」。 一個關鍵安全細節:無證的無子女成人連緊急服務都拿不到 —— 手冊明載「僅憑無子女成人覆蓋組符合 BadgerCare Plus 的移民,不具備緊急服務資格」(因該組由豁免撥款、非州計劃 Medicaid)。緊急服務(不論身分、針對緊急醫療狀況含分娩)只對類別合格者開放:孕產者(至 306% FPL)、兒童、父母/照護者(至 100% FPL)。 另外,BadgerCare Plus 產前項目(Prenatal Program)不論移民身分為孕產者提供產前護理(含無證孕產者)。 混合身分保護:「不合格移民的公民配偶或子女仍可能合格,即便該移民本人不合格」,且 DHS「成員資訊不得為移民執法目的分享」。為孩子申請或領取不要求父母具備身分。 一項聯邦法律變動預定於 2026-10-01 收窄移民的 Medicaid/CHIP 資格;因這些規則屬安全級且正在變動,請透過 ACCESS 或所在縣/部落機構核實你自己家庭的情形。
如何申請
所需材料
身分證明、收入證明、威斯康星州居住證明、家庭人數、社會安全號碼(如有);移民/公民身分文件按類別需要提供。可在線(ACCESS, access.wisconsin.gov)、電話、紙質或到所在縣/部落機構申請。為孩子申請不要求父母具備移民身分。具體材料以官方申請頁為準。
時限
一般 30 天內作出資格決定(殘障類最長 90 天);可全年申請,無開放期限制;可追溯申請月前最多 3 個月的費用。BadgerCare Plus 緊急服務按緊急狀況處理。
前往官方申請 → (在新分頁開啟)ACCESS(威州官方線上申請,access.wisconsin.gov)· 亦可撥打或到所在縣/部落機構 · 官方資訊 dhs.wisconsin.gov/badgercareplus
會不會影響綠卡(公共負擔)
✅ 常規 Medicaid 不計入「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審查 —— 領取它不影響你的綠卡或移民身分申請。 先說一句可能讓這一整段與你無關的: 很多人根本不在這項評估範圍內。國會通過法律設定的豁免類別繼續有效 —— DHS 在 2026-07-20 的規則裡明確說明,它移除的只是那份列舉清單,而國會設定的豁免本身依然存在(逐字:「USCIS will provide training and guidance to its officers, including information about which aliens are statutorily exempt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以下各類各有自己的法條,不隨那份清單消失:難民(8 U.S.C. §1157(c)(3))· 難民與庇護者調整身分(§1159(c))· 特殊移民少年 SIJ(§1255(h)(2)(A))· VAWA 自請人、U 簽申請人或持有人、以及 §1641(c) 的受虐配偶與子女(§1182(a)(4)(E))。 其中受虐配偶與子女另受一層法條保護:法律禁止對他們考慮任何公共福利(INA §212(s))。 如果你持 T 簽證:法律允許移民局豁免公共負擔條款(§1255(l)(2)「may waive」)—— 但那是可裁量的,不像上面幾類自動適用。✅ 這不表示你不能獲得豁免;它表示這需要逐案申請與說明。 請讓律師幫你準備。 完整清單與你是否屬於其中,請讓律師核對。 ✅ 2026 年 9 月 18 日之前領取的,規則只考慮兩類:(a) 用於維持生計的公共現金補助(SSI、TANF 現金、州/部落/領地/地方的一般救助現金)(b) 政府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 這兩類以外的,不計入 —— 這一點寫在規則正文裡,沒有變。 而若你在這一天之前領過 (a) 或 (b) 那兩類,那些是會被考慮的,請讓律師看你的具體情況。 (這寫在規則正文裡:它只向後適用 —— 逐字:DHS「will only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 and long-term institutionalization at government expense before the effective date」。) 而如果這套審查確實適用於你 —— 從 2026 年 9 月 18 日當天起,情況有變化 —— 這一天之後領取的經濟狀況審查類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可能被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 也就是:申請時要看你的收入或資產的那些公共福利。例如 SNAP、Medicaid、CHIP、WIC,但不限於這幾項(規則逐字給的是這一整類,不是一份名單)。 而它也不限於聯邦項目 —— 州、領地、部落與地方政府辦的,同樣在內(規則逐字:「Federal, State, territorial, Tribal, and local programs that provide 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 若你不確定自己領的那一項算不算,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規則逐字:「will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any means tested public benefits on or after that date」)。✅ 它是眾多因素中的一項,不是自動拒簽。規則要求逐案權衡全部情況。 每一項占多大分量,USCIS 尚未發布操作指引 —— 我們尚未核實,不等於它已經變了。 如果你是在境外辦簽證,或從口岸入境:以上講的是 USCIS(境內辦理)的口徑。規則本身說明 CBP 在口岸考慮的資訊可能與此不同;領事館(境外簽證)的口徑我們尚未核實。
⚠️ 唯一例外:由 Medicaid 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如政府出資的長期入住養老院或精神衛生機構)會計入公共負擔審查。日常門診、住院、處方、居家與社區照護均不屬此例外。
➕ 因現行規則整類排除所有非長期機構照護的 Medicaid,兒童、孕產及緊急 Medicaid 同樣不計入。混合身分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公民/合格身分子女,可安心領取該領的醫療。
法條自己點了名:這件事在哪幾個時刻被評估。《移民與國籍法》§ 212(a)(4)(A)(即 8 U.S.C. § 1182(a)(4)(A))逐字寫道:某人若「in the opin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or in the opinion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or adjustment of status, is likely at any time to become a public charge」,則不可入境。⇒ 法條點名的是三個時刻:申請簽證 · 申請入境 · 申請調整身分(境內辦綠卡)。 兩處常被讀窄,方向都是讓人誤以為「與我無關」:①法條寫的是「a visa」,沒有限定為移民簽證;②「申請入境」是獨立的一個時刻。 我們不告訴你你的情況算不算其中之一 —— 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
豁免不是「幾類」,是法規裡明文列出的 29 類。8 CFR 212.23(a) 逐字開頭:「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under section 212(a)(4) of the Act does not apply … to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of aliens」,隨後列 (1) 至 (29)。 其中與本站讀者最相關的若干類:難民((1))· 庇護獲得者((2))· 古巴/海地入境者((5))· 古巴調整法((6))· NACARA((7))· 特殊移民少年 SIJ((10))· 臨時保護身分 TPS((12)) · T 簽證((17)(18)) · U 簽證((19)) · VAWA 自請人((20)) · PRWORA § 431(c) 所稱受虐配偶與子女((21)) · 阿富汗/伊拉克翻譯人員((4))· 寮國/柬埔寨/越南國民((25))等。 而第 (29) 類必須一併讀到,逐字:「Any other categories of aliens exempt under any other law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provisions under section 212(a)(4) of the Act.」⇒ 「我不在上面那幾類裡」並不等於「我不豁免」。 完整 29 類見 8 CFR 212.23(a); 該條法規已定於 2026-09-18 移除(91 FR 45477),屆時本站這一整塊會關閉而不是繼續顯示舊文 —— 但法定豁免本身來自各自的法律,不因該條被移除而消失。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 而這些豁免不隨那份清單消失:DHS 在 2026-07-20 的廢止規則裡自己寫明 ——「Although DHS is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listing exemptions, the statutory exemptions created by Congress for certain Cuban and Haitian applicants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continue to exist.」 而請注意這一句的射程:它是 DHS 對一條關於古巴與海地申請人的意見的答覆,只覆蓋那兩類。上面 29 類各自的依據是它們自己的法律,規章只是把它們彙總列出 —— 而那才是這份清單不隨規章消失的原因。
換發綠卡與入籍,一般不評估公共負擔。 至於持綠卡出國後回美:法條把「什麼時候才被當作在申請入境」寫成了一份窮舉清單。8 U.S.C. § 1101(a)(13)(C) 逐字:綠卡持有人「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seeking an admission … unless the alien—」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i) 已放棄或交出該身分;(ii) 連續離境超過 180 天;(iii) 離境後從事非法活動;(iv) 在針對其的遣返/引渡法律程序進行中離境;(v) 犯有 8 U.S.C. § 1182(a)(2) 所列罪行(除非其後獲得 § 1182(h) 或 § 1229b(a) 的救濟);(vi) 試圖在非指定時間或地點入境,或未經移民官查驗與准許即入境。 這六條就是法條給的全部 —— 常被引用的「180 天」只是其中第 (ii) 條。 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本站不作個案判斷。
本內容僅供資訊參考,非移民、法律或稅務建議。公共負擔與你的個人身分問題複雜,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本站絕不斷言你「會」或「不會」受影響。
USCIS 政策手冊 第 8 卷 G 部分 第 7 章(計入項)與 第 3 章(適用人群)——8 USCIS-PM G.7 / G.3;法規 8 CFR 212.21–212.23;2022 最終規則 87 FR 55472。 · 2022-12-23
依據: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gov) · 查閱於 2026-07-16
官方原文摘錄
“Long-term institutionalization at government expense is the only category of Medicaid-funded services (limited to institutional services provided under section 1905(a) of the Social Security Act) considered in a public charge inadmissibility determination.”
Chapter 7 - Consideration of Current and/or Past 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 or Long-term Institutionalization at Government Expense | USCIS · 8 USCIS-PM G.7
查看官方原文 → (在新分頁開啟)常見問題
醫療補助(Medicaid)是什麼?
面向低收入者的公費醫療保險,由聯邦與州政府共同出資,涵蓋門診、住院、處方藥、孕產、兒童等醫療服務。由各州在聯邦規則下經辦,每州有自己的名稱和細則(加州稱 Medi-Cal)。
在威斯康星州,誰可以申請醫療補助(Medicaid)?
通常來說, 成人 19-64 歲(含無子女成人;非 ACA 擴展,威州為 100% FPL): ≤ 100% FPL; 兒童 0-18 歲(至 306% FPL;超 201% FPL 收保費): ≤ 306% FPL; 孕產(至 306% FPL): ≤ 306% FPL. 具體以官方審核為準。
沒有身份或不是公民,能申請醫療補助(Medicaid)嗎?
威斯康星州把家庭 Medicaid 與 CHIP 合併成一個項目 BadgerCare Plus,由威斯康星州衛生服務部(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DHS)經辦;申請走 ACCESS(access.wisconsin.gov)或所在縣/部落機構。 威州情況特殊:它並未採納 ACA 把成人擴展到 138% FPL 的做法,卻仍透過一項聯邦 1115 豁免把成人(含無子女成人)覆蓋到 100% FPL,因此威州沒有「覆蓋缺口」。威州官方 2026 收入表把成人上限定為恰好 100% FPL、兒童覆蓋到 306% FPL(超過 201% FPL 門檻部分要交保費)、孕產者覆蓋到 306% FPL。 移民身分為安全級(依 BadgerCare Plus 資格手冊 P-10171,26-02 版):完整 BadgerCare Plus 需美國公民或「合格移民(qualifying immigrant)」;1996-08-22 及以後入境的移民「除緊急服務外,須等待五年才能領取聯邦福利(含 BadgerCare Plus 與 Medicaid)」。 但威州已採納 CHIPRA 第 214 條 / ICHIA 選項,對合法在場(lawfully present)的兒童(未滿 19 歲)與孕產者兩類都免五年等待 ——「合法在場的兒童與孕產者可獲 BadgerCare Plus」;難民、庇護者、暫緩遣返者、古巴-海地入境者、COFA 公民、人口販運受害者等也免五年門檻。 如實的「未找到」:與加州、伊利諾伊州不同,本站未找到威州有任何用州款為無證成人或無證兒童提供 full-scope(全面)Medicaid 的項目 —— 不具合格身分、也非合法在場者(例如無證者)只能獲「BadgerCare Plus 緊急服務(Emergency Services)」。 一個關鍵安全細節:無證的無子女成人連緊急服務都拿不到 —— 手冊明載「僅憑無子女成人覆蓋組符合 BadgerCare Plus 的移民,不具備緊急服務資格」(因該組由豁免撥款、非州計劃 Medicaid)。緊急服務(不論身分、針對緊急醫療狀況含分娩)只對類別合格者開放:孕產者(至 306% FPL)、兒童、父母/照護者(至 100% FPL)。 另外,BadgerCare Plus 產前項目(Prenatal Program)不論移民身分為孕產者提供產前護理(含無證孕產者)。 混合身分保護:「不合格移民的公民配偶或子女仍可能合格,即便該移民本人不合格」,且 DHS「成員資訊不得為移民執法目的分享」。為孩子申請或領取不要求父母具備身分。 一項聯邦法律變動預定於 2026-10-01 收窄移民的 Medicaid/CHIP 資格;因這些規則屬安全級且正在變動,請透過 ACCESS 或所在縣/部落機構核實你自己家庭的情形。 聯邦 Medicaid 一般要求「合格移民身分」(qualified),且多數人在取得合格身分後須等滿五年(「五年等待期」)方可申請。難民、庇護者等類別豁免五年等待期;緊急 Medicaid 不論身分均可獲得。部分州(如加州)用州款覆蓋更廣人群,詳見所在州資訊。 2025 聯邦新法 OBBBA(H.R.1,即 P.L. 119-21,2025-07-04 簽署)重大收緊:自 2026-10-01 起(第 71109 條),聯邦 Medicaid/CHIP 資金僅限四類人——公民/國民、綠卡持有者(LPR)、古巴/海地入境者、COFA(密克羅尼西亞/馬紹爾/帕勞)移民;難民、庇護者、人口販運受害者、假釋者及其他尚未轉綠卡的「合格外國人」將失去聯邦資格(難民/庇護者轉綠卡後一般可恢復)。緊急 Medicaid 仍不論身分可獲(但第 71110 條自 2026-10-01 起把緊急 Medicaid 的聯邦補助率降為常規 FMAP,不影響其可得性);合法居留兒童與孕產者的州選項仍保留。第 71119 條自 2026-12-31 起(或州選擇更早)對 ACA 擴展成人(19-64 歲)加社區參與/工作要求(每月≥80 小時;孕產、醫療脆弱、照顧 14 歲以下子女者等豁免)。此為會變領域,以官方最新為準。 具體以官方審核為準。
領取醫療補助(Medicaid)會不會影響綠卡?
常規 Medicaid 不計入「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審查 —— 領取它不影響你的綠卡或移民身分申請。 先說一句可能讓這一整段與你無關的: 很多人根本不在這項評估範圍內。國會通過法律設定的豁免類別繼續有效 —— DHS 在 2026-07-20 的規則裡明確說明,它移除的只是那份列舉清單,而國會設定的豁免本身依然存在(逐字:「USCIS will provide training and guidance to its officers, including information about which aliens are statutorily exempt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以下各類各有自己的法條,不隨那份清單消失:難民(8 U.S.C. §1157(c)(3))· 難民與庇護者調整身分(§1159(c))· 特殊移民少年 SIJ(§1255(h)(2)(A))· VAWA 自請人、U 簽申請人或持有人、以及 §1641(c) 的受虐配偶與子女(§1182(a)(4)(E))。 其中受虐配偶與子女另受一層法條保護:法律禁止對他們考慮任何公共福利(INA §212(s))。 如果你持 T 簽證:法律允許移民局豁免公共負擔條款(§1255(l)(2)「may waive」)—— 但那是可裁量的,不像上面幾類自動適用。✅ 這不表示你不能獲得豁免;它表示這需要逐案申請與說明。 請讓律師幫你準備。 完整清單與你是否屬於其中,請讓律師核對。 ✅ 2026 年 9 月 18 日之前領取的,規則只考慮兩類:(a) 用於維持生計的公共現金補助(SSI、TANF 現金、州/部落/領地/地方的一般救助現金)(b) 政府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 這兩類以外的,不計入 —— 這一點寫在規則正文裡,沒有變。 而若你在這一天之前領過 (a) 或 (b) 那兩類,那些是會被考慮的,請讓律師看你的具體情況。 (這寫在規則正文裡:它只向後適用 —— 逐字:DHS「will only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 and long-term institutionalization at government expense before the effective date」。) 而如果這套審查確實適用於你 —— 從 2026 年 9 月 18 日當天起,情況有變化 —— 這一天之後領取的經濟狀況審查類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可能被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 也就是:申請時要看你的收入或資產的那些公共福利。例如 SNAP、Medicaid、CHIP、WIC,但不限於這幾項(規則逐字給的是這一整類,不是一份名單)。 而它也不限於聯邦項目 —— 州、領地、部落與地方政府辦的,同樣在內(規則逐字:「Federal, State, territorial, Tribal, and local programs that provide 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 若你不確定自己領的那一項算不算,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規則逐字:「will consider the receipt of any means tested public benefits on or after that date」)。✅ 它是眾多因素中的一項,不是自動拒簽。規則要求逐案權衡全部情況。 每一項占多大分量,USCIS 尚未發布操作指引 —— 我們尚未核實,不等於它已經變了。 如果你是在境外辦簽證,或從口岸入境:以上講的是 USCIS(境內辦理)的口徑。規則本身說明 CBP 在口岸考慮的資訊可能與此不同;領事館(境外簽證)的口徑我們尚未核實。 唯一例外:由 Medicaid 出資的「長期機構照護」(如政府出資的長期入住養老院或精神衛生機構)會計入公共負擔審查。日常門診、住院、處方、居家與社區照護均不屬此例外。 豁免不是「幾類」,是法規裡明文列出的 29 類。8 CFR 212.23(a) 逐字開頭:「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under section 212(a)(4) of the Act does not apply … to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of aliens」,隨後列 (1) 至 (29)。 其中與本站讀者最相關的若干類:難民((1))· 庇護獲得者((2))· 古巴/海地入境者((5))· 古巴調整法((6))· NACARA((7))· 特殊移民少年 SIJ((10))· 臨時保護身分 TPS((12)) · T 簽證((17)(18)) · U 簽證((19)) · VAWA 自請人((20)) · PRWORA § 431(c) 所稱受虐配偶與子女((21)) · 阿富汗/伊拉克翻譯人員((4))· 寮國/柬埔寨/越南國民((25))等。 而第 (29) 類必須一併讀到,逐字:「Any other categories of aliens exempt under any other law from the 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provisions under section 212(a)(4) of the Act.」⇒ 「我不在上面那幾類裡」並不等於「我不豁免」。 完整 29 類見 8 CFR 212.23(a); 該條法規已定於 2026-09-18 移除(91 FR 45477),屆時本站這一整塊會關閉而不是繼續顯示舊文 —— 但法定豁免本身來自各自的法律,不因該條被移除而消失。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 而這些豁免不隨那份清單消失:DHS 在 2026-07-20 的廢止規則裡自己寫明 ——「Although DHS is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listing exemptions, the statutory exemptions created by Congress for certain Cuban and Haitian applicants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continue to exist.」 而請注意這一句的射程:它是 DHS 對一條關於古巴與海地申請人的意見的答覆,只覆蓋那兩類。上面 29 類各自的依據是它們自己的法律,規章只是把它們彙總列出 —— 而那才是這份清單不隨規章消失的原因。 本內容僅供資訊參考,非移民、法律或稅務建議。公共負擔與你的個人身分問題複雜,請諮詢持牌移民律師。本站絕不斷言你「會」或「不會」受影響。
在威斯康星州怎麼申請醫療補助(Medicaid)?
身分證明、收入證明、威斯康星州居住證明、家庭人數、社會安全號碼(如有);移民/公民身分文件按類別需要提供。可在線(ACCESS, access.wisconsin.gov)、電話、紙質或到所在縣/部落機構申請。為孩子申請不要求父母具備移民身分。具體材料以官方申請頁為準。 一般 30 天內作出資格決定(殘障類最長 90 天);可全年申請,無開放期限制;可追溯申請月前最多 3 個月的費用。BadgerCare Plus 緊急服務按緊急狀況處理。 政策可能變動,請以官方最新資訊為準。 https://access.wisconsin.gov
資料來源(官方)
- BadgerCare Plus: Income Guidelines |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在新分頁開啟)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dhs.wisconsin.gov) · 查閱於 2026-08-23 · 文件生效日 2026-02-01
- BadgerCare Plus Handbook - Release 26-02 (在新分頁開啟)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Division of Medicaid Services (dhs.wisconsin.gov) · P-10171 Release 26-02 · 查閱於 2026-08-23 · 文件生效日 2026-04-01
- 8.1 Pregnant Members (在新分頁開啟)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 查閱於 2026-09-06 · 文件生效日 2026-06-01
- 4.3 Immigrants (在新分頁開啟)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 查閱於 2026-09-06 · 該文件未標註生效日
- BadgerCare Plus (Wisconsin DHS) — Wisconsin's health care program combining Medicaid and CHIP for eligible residents; "There's no open enrollment period—you can apply at any time"; apply online using ACCESS, or by phone, in person, or by mail; covers basic medical needs, pregnancy and family planning, mental health, and more (在新分頁開啟)
Wisconsi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dhs.wisconsin.gov) · 查閱於 2026-07-21 · 該文件未標註生效日
最後核對:2026-07-21
政策可能變動,請以官方最新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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